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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2-07-27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等

债权总额:389,200,180.17元

一、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

(一)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201,217,487.70元,其中本金86,000,000.00元,利息81,969,571.04元,罚息33,247,916.67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隆鑫苑A区56337.4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和B区“金茂建材城”87套面积为9820.01平方米商铺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质押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王鑫、魏海鹰、王涛、杨秀香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741348Q,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5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1998-05-20至无固定期限,股东: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6.6667%、王鑫持股比例32.2205%、王涛持股比例1.1128%。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金茂大厦5#楼B座13层,法定代表人王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541777488,经营范围:钢材、机械设备销售;市场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珠宝、玉石、古玩、字画销售;文化交流策划;广告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10-08-06至无固定期限,股东:王鑫持股比例90%、魏海鹰持股比例10%。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2)保证人王鑫、魏海鹰、王涛、杨秀香

王鑫,男,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海鹰系王鑫之妻;保证人王涛与杨秀香为夫妻关系。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执行立案后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宁01执705号及(2018)宁01执706号执行裁定。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9月8日对B区“金茂建材城”87套抵押商业房产中40套进行公开拍卖,最终流拍价为36,507,671.00元。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充足,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商业圈,“金茂建材城”商业氛围浓郁,商户集中,抵押物较易变现。

6. 资产瑕疵说明

抵押物中有被企业私顶私卖或被第三人占用情况。

(二)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104,504,050.50元,其中本金46,992,248.73元,利息38,889,817.87元,罚息18,621,983.90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商贸文化物流中心B1区”未售在建工程27017平方米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和A区212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质押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刘良富、杨兰芳、刘良庆、丁亚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刘良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39757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530.18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1999-09-15至2049-09-14,股东:刘良富持股比例86.3657%、刘良庆持股比例13.6343%。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良富已去世;杨兰芳系刘良富之妻;刘良庆与丁亚萍为夫妻关系。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4月,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指定金凤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执行期间未申请对抵押物评估拍卖,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物已全部封顶且外立面完工,可以正常使用。

6.资产瑕疵说明

抵押物位置不佳,未进行竣工验收。

(三)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43,559,496.83元。其中:本金18,620,000.00元,利息19,388,944.17元,罚息5,424,332.67元,其他垫付费用126,220.00元,以上利息、罚息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20#楼商铺面积为8475.9㎡及3378.94㎡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现剩余房产44套,面积5669.97平方米,以股东潘占荣、潘琪琛用其持有复兴市场100%股权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华欣公司、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股东潘琪琛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华欣房地产公司综合大楼15楼,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摊位租赁,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潘占荣持股比例98%、潘琪琛持股比例2%。该企业目前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成立于2006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2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美兰持股比例73.6167%、潘占荣持股比例26.3833%。该企业目前停止经营。

(2)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股东潘琪琛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底,因债务人仍无力偿还借款,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8年10月8日下达(2018)宁02 执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潘琪琛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9,580,142.94元(含执行申请费96,88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11月21日,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抵押资产,司法评估期间,已有9位案外人对10套抵押房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其中针对9套抵押房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获得法院支持,经法院审理另有两间属于公共区域不能处置,现剩余房产44套,面积5669.97平方米。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现抵押物大多为空置。

6.资产瑕疵说明

抵押物在商场内部,部分存在被第三人占用情况,目前商场勉强维持经营。

(四)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39919145.13元。其中:本金15828666元,利息13845102.95元,违约金3322824.708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东街以南,永康路以东,朝阳街以北,香港路以西“香榭星海湾二期”项目854.47平方米住宅房产作为抵押,以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忠敏、赵兰兰、王忠良。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东街110国道63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敏,公司注册资金2600万元,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200200001143,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77491994-2,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其颁发资质证书显示,其资质等级为四级,股东:王忠敏持股比例94.1538%、赵兰兰持股比例5.8462%,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王忠敏、赵兰兰、王忠良无偿债能力。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9月,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1144号公证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宁02执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敏、赵兰兰、王忠良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3339726.25元(含执行申请费906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11月2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盛鼎基业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香榭星海湾3号楼、8号楼、9号楼共计122套房产、58套地下室。2019年3月至9月,自2021年6月份开始,截止2022年7月15日,共计有115人以盛鼎公司、中行石嘴山分行为被告,以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其中已有115人开庭审理,并取得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行石嘴山市分行注销抵押权,盛鼎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107套住宅及对应地下室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出具解押函,并已经解除了抵押。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香榭星海湾二期”项目剩余可供执行的抵押物为准现房。

6.资产瑕疵说明

抵押物纠纷较多,有被第三人占用情况。

二、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23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96

传 真:0951-569917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51-2038888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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